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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寻人公司之三男一女使“调虎离山”计拐卖儿童

    发布于:2024-06-30 点击量:1600


    广西藤县埌南镇某村一村民因给一对陌生男女带路,结果中了“调虎离山”之圈套,家中年仅1岁的儿子被问路男女的同伙趁机拐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案的三男一女最终还是落入法网。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拐卖儿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昌、李某林、岳某新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6年4月,被告人邓某昌得知广东省内某人愿意购买健康的小男孩来收养,遂产生偷盗婴幼儿来获利的歹意。邓某昌便与岳某新、李某林及蓝某兰(另案处理)合谋偷盗窃藤县埌南镇某村村民傅某的小儿子傅某宇(2015年5月21日出生)进行贩卖一事。6月18日22时许,由岳某新驾驶摩托车搭乘蓝某兰去到傅某家,并以“付钱带路”的方式将傅某引离家中;随后由李某林负责通风报信和接应,邓某昌趁机进入傅某家中,将傅某宇从傅某的母亲手中盗走。

      得手后,邓某昌与蓝某兰便于次日11时许带着傅某宇到广东省封开县,欲以3.8万元的价格将傅某宇出售给吴某长(另案处理),后因吴某长要求确认傅某宇身体健康情况后才愿意付款而未达成交易。6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害人傅某宇解救。

      成都寻人公司认为,被告人邓某昌、李某林、岳某新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邓某昌、李某林、岳某新主观上均具有出卖为目的,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偷盗幼儿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合谋,并分工合作,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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