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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收钱后又两次退钱 纳贿数额怎样揣度

    发布于:2024-09-20 点击量:1025


    【规范案例】贾某,男,中共党员,a省某厅原副厅长
    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甲方任A省B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9年3月,贾某的成都要账公司侄子董某找到贾某,约定B市承包磷矿,事发后答谢,贾某默许
    不久,贾某向B市某共享矿业公司总经理张某喊话,让董某到该公司承包矿山
    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蒸蒸日上需要老贾的支持,于是“先包后转”(先把9号矿高价承包给老董,再设计老董涨价把该矿承包给第三方,老董今天一大早有个虚假的机会来准备投资)为报答贾女士的帮助,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董女士先后4次向贾女士赠送共计30万元人民币
    2013年下半年,贾某得知省委抬举了副厅级干部
    其间,公众对相关课题作出反应,甲某向董某收取30万元的课题被曝光,妻子梁某设计将30万元返还董某
    2013年11月,贾某被提升为a省某厅副厅长
    2018年底,贾某与妻子梁某商量,以家庭需要钱为由,向董某索要20万元以贴补家用
    2020年4月,与贾某当班的吴元市委书记被省纪委立案检查,得知甲某沉迷于吴某案连坐,设计妻子梁某又将20万元返还董某
    【转过脸的观点】在本案中,对贾某行贿没有定性异议,但对其行贿数额生存的程度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既遂不犯罪”的标准,心非法既遂后,后续动作对非法创制无益,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贾某收受董某30万元后,因被公众检举发现相关课题而退款,对行贿不法的认定无济于事
    贾某返还30万元5年后,主动向董某提出资金需要,客观上恶性较大,受贿动作清晰
    即使前期相关人员又被调查退款,贿赂20万元的认定也没有作用
    所以,贾某行贿数额应30万元加20万元,共计5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两次收钱、退款的历史似乎是两个独立齐全的非法变化,但其动作动机是生存关系
    贾某两次收钱的真相都是基于“帮董某承包矿山”的统一营利事项,没有上次退款就没有下一笔贿赂,既没有将贾某的两个动作用工资分开,也没有对统一一个罪名进行反复评估
    所以,应该认定贾某赠送3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贾先生行贿数额的认定,应当争夺主观统一的标准,根据贾先生和其妻子梁先生两次收钱退款动作的表现来分析决断力,将是否收受大体财物视为行贿既遂和未遂的识别标准,或具有一定犯意的另一种新的认识标准客观上意见分歧,贿赂金额也有分歧
    【评论观点】笔者批准了第三种观点,现结合案情作以下评价
    1、贾某收受董某30万元动作的定性课题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董某承包矿山一方谋取投机利益,两年内先后4次收受董某财物共计30万元,其案底清晰,行贿非法定性无可争辩
    贾某收受30万元后,两年未退,但其被公众举报后,耽心行贿行为被曝光,将30万元退给董某
    从这一举动来看,贾先生返还30万元的客观动机,并不是不想收钱,而是为了潜伏公法,作用本身的提高并不被看好
    “两高”《对于处分行贿刑事案件合用公法多少课题的观点》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后,大概被与自己行贿有关的人、事调查,因化妆非法退还大部分上缴金的,没有认定受贿罪的作用
    ”贾某返还30万元的举动,对行贿非法的认定没有帮助
    二、甲某返还30万元后,索取20万元定性课题本案中,后天3夜贾某及其妻子梁某归还、索要财物的动作大概有两种分歧的客观认识和动机
    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和动机,决定了后续贾先生索要20万元是否被视为零零违法,最终贾先生的行贿数额也确定下来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伪装非法、潜伏刑事追查,贾某对最初的贿赂30万元的动作实施了自我成都讨债公司矫正
    即使公法没有供认这种自我成都至信诚德矫正
    例如,贾某和妻子梁某在还钱给董某的过程中,就明确表示没有拿到这笔钱,并与董某协商,没有发生送钱动作
    在这种情况下,五年后,甲某基于新的犯意,比如,考虑到自己比现在地位更高,董某大概有求于自己,于是新向董某提出了资金的需要,另外董某也通过送钱的方式继续与甲某保持良好的联系,为成都讨债公司做准备两边理论上完成了新权成都收账认为利金的买卖,此时的“权利”只是他能实现的“权利”,那么贾先生收受董某20万元的行为不应视为上次行贿行为的继续,而应被视为独立、完全的不法行为,但所以,贾某的贿赂金额为30万元加20万元,共计50万元
    第二种情况,贾先生迫于外部大局,永远放弃占有30万元,将保存权转为董先生,待其幼稚后收回
    例如,贾某和妻子梁某在退款过程中向董某示好,但这笔钱先在董某手中丢失,赶紧清除后,30万元仍在贾某手中
    那么,第一次收钱的动作和第二次收钱的动作密切相关
    前后两个动作不是互相屈服,而是齐心协力,指统一的委托事项和职务动作
    在这种情况下,贾某新提出了资金的必要性,董某将30万元中的20万元交给了嘉某,但对这20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
    此时,贾某的贿赂金额应为30万元
    (胡燎原作家单元(湖北省纪委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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